車輛因竊盜損失無法追回時,可否於結算申報時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財產遭受不可抗力的災害,如地震、風災、水災、旱災、火災等損失,未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的部分才可列舉扣除,如因竊盜所發生之損失,非屬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之項目,故無法於結算申報時扣除;但營利事業之車輛如因竊盜所發生之損失無法追回,應於事實發生時,提出「損失清單」及警察機關之證明文件,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為其他損失,但請注意,如有取得保險理賠金時,請列為損失減項或其他收入。【#751】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 蔡雲蘭 聯絡電話:5874709轉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