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協議書內不動產不論一人或數人繼承均應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南投縣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投縣政府稅捐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的不動產,不論一人或數人繼承時,繼承人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公同共有」,又同法第827條第二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繼承人協議由一人繼承,即由公同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與一筆土地協議由數人繼承者,同樣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份不動產交換之性質,核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稅捐處又說若應納印花稅稅額巨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契約書持有人可向該處或埔里、竹山兩分處申請開給印花稅大額憑證應納稅額繳款書,再以繳納後之收據直接黏貼於契約書上即可完成繳稅手續,相當便利,省去購買及貼用印花稅票的麻煩。
  稅捐處呼籲繼承人如有繳納印花稅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處免費電話洽詢:總處:0800-496969、埔里分處:0800-493457、竹山分處:0800-49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