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稅款收據,請妥善保存5年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張貼日:2007/08/20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納稅人於完納稅捐後應將繳款收據妥善保存,若嗣後又收到稅捐處催繳以前年度稅款的通知時就可即時提示繳款收據,由稅捐機關予以查明。因此稅捐處提醒納稅義務人請將每年繳納各種稅款的收據妥善保存,且至少需保存五年,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