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買賣,若符合土地稅法等相關規定,宜蘭縣稅捐處呼籲買賣雙方,為維謢自身權益,儘可能於申報土地現值時,申請調整原地價。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或依第一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後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表示,出售農業用地要申請調整原規定地價為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該筆土地必須符合一為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施行後第一次移轉。二或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取得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再移轉。三應檢附該土地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修正公布生效日為農業用地之證明文件,如土地登記謄本或都市計畫使用分區證明文件等。四89年1月28日當時無未作農業使用紀錄,如相關主管機關通報之建築執照或田賦改課地價稅等。
該處表示有關以89年1月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並不以出售予自然人為限,出售土地予法人合於上述規定者,仍得申請調整原地價。
您對於農業用地移轉申請調整原地價,若有任何疑問,請打宜蘭縣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9325101轉250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