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規定,每年8月31日為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在該日之前登記土地所有權人,今年開徵之地價稅即負繳納義務,倘若該日之後才辦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者,則由原所有權人來履行繳納義務。
換言之,於今年8月31日含(當天)前,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土地所有權人或設定典權人,則法定為當年度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土地全年的地價稅。
稅捐處進一步指出,為了避免土地(雙方)買賣之後,頻頻衍生地價稅繳納爭議,該處藉此呼籲大眾,當你於土地買賣契約書中,如有約定稅賦由他一方抑或任何一方負責繳納者,這屬於私人(兩造)之間私權行為,絕對不能因為種種因素問題存在,提出要求變更納稅義務人,因為稅法有明定之,敬請您的配合,並如期完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