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界,幾乎所有人都知道無進貨事實而以假發票報稅會被稽徵機關處罰,但如果有進貨事實而只是疏於取得憑證「嘛有代誌」,則是許多「頭家」始料未及!南區國稅局最近查獲營業人進貨未取得憑證,予以裁處罰鍰250萬元,值得業者警惕!
依據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發生對外營業事項,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營利事業進貨違反此項規定者,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以進貨金額百分之五的行為罰。
國稅局表示,甲公司最近三年度申報銷售總額皆在3,000萬元之譜,而取得進貨及費用總額卻都不到50萬元,加值率偏高,且其主要進項憑證是向他人租用廠房、水電等固定勞務費用,鮮有其他進貨或進料成本支出。經深入調查發現,甲公司因從事勞務加工業,故加值率較高,但其平日對進項憑證之索取疏於注意,諸多耗材、工具、什項購置及雜項開支均未積極要求銷方營業人開立憑證,以致漏未取得進項憑證5,000萬元,經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裁處行為罰高達250萬元,幾乎讓甲公司「獲利回吐」,甲公司自知確有過失,已繳清罰鍰。
該局分析說,不少營業人誤以為稽徵機關獵漏重點擺在取得虛設行號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進項憑證逃漏稅之案件,不太在意營業人有交易事實而疏未取得進項憑證之情形。故為降低購買貨物、勞務支出或配合銷方漏銷,乃以不開立憑證方式進行交易;殊不知,營業稅申報資料環環相扣,透過電腦統計、分析比對憑證之開立及取得情形,營業人如有銷售一定金額之貨物或勞務卻未向前手交易對象取得足夠之進項憑證,以致加值率偏高者,幾乎無所遁形。一旦被查獲有鉅額進貨未取得憑證而使得罰鍰金額衝高,辛苦打拼之獲利即可能因此「人間蒸發」,甚至動搖「營」本,營業人不可不慎!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如因銷售人未給與致無法取得合法憑證,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速向銷售人取得該進項憑證;或先誠實入帳,並保存送貨單及支付貨款證明,於稽徵機關發現前,由會計師簽證揭露或自行於申報書揭露,以免除行為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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