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轄?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公司申報數筆大額差旅費,業者雖說明所列報差旅費係公司高層主管為開拓市場至某地區預做市場調查評估並拜訪客戶用,惟經查證部分旅費收據皆屬個人參加旅行社團體旅遊之收費憑證,與公司營運無關,且該營利事業未能提示訪調查資料及載明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之出差報告單,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規定不符,遂予剔除該等差旅費用並補徵稅額。
國稅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營業有關者,憑以認定;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乃特別呼籲業者,申報差旅費應與營業有關,據實填載出差報告單及提供相關文件,以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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