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財政部於94年4月13日發布解釋令規定:稅捐處以雙掛號郵寄稅單,由郵務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也無受領的同居人、受雇人及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適用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作成送達通知書通知應受送達人後,再將郵件寄存於送達地的郵局,辦理寄存送達,並以寄存日視為發生送達效力的日期。
稅捐處表示,當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稅捐處以雙掛號郵寄繳款書時,民眾在接獲郵局所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務必儘速向通知書上所載的郵局領取,因稅單一經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的效力,如逾繳納期限仍不繳納者,除會加徵滯納金外,還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稅捐處籲請納稅義人特別留意郵局所寄發的寄存送達通知書,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