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房屋或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應於三十日內提出申報。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新建房屋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稅捐稽徵處或分處免費索取房屋稅申報書,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時亦請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申報。如未依限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照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