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於停工期間未變更用途者可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停工期間,其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仍可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減半課徵房屋稅。但將廠房變更供其他使用者,應按實際使用情形核課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