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後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應分別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以經監理機關吊銷或逕行註銷牌照之車輛懸掛他車已完稅之號牌,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係分屬二種不同違章行為,應分別處罰,分別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及同法第31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