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違規停車經查獲者,應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1倍之罰鍰。另財政部亦有相關函釋規定,逾期未完稅車輛在公共道路上「停車」或「臨時停車」被查獲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情事者,仍應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該處呼籲請車輛所有人應按時繳納使用牌照稅,以免違規停車被查獲,除補稅外並遭受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