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符合免稅規定者, 其車輛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大陸地區人民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專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者,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每戶一部免徵使用牌照稅之規定. 倘有不明瞭之處,請向本處消費稅課洽詢(電話:7748823或7748833)或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87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