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所有人如有車輛失竊者,應向警察機關報案,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有失竊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逕向監理機關辦理失竊手續,其使用牌照稅計徵至失竊前1日止,失竊日期無法追溯證明者,計徵至報案前1日止,如已繳納全年稅額者,亦可檢具證明文件及已繳稅款之繳款書收執聯,逕向稅捐處申請退還尚未使用期間之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