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因新車主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監理機關登記之車主仍為原車輛所有人,致稅捐機關按車籍登記來課徵使用牌照稅時,仍以原車主為課徵對象,但為保護原車主自身的權益,原車主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即可免除事後發生應負責繳納使用牌照稅之困擾。
有關車輛買受人拒不辦理過戶,原車主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時,應備齊下列證件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辦理:(一)車主身分證正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催辦過戶之報紙或已送達之郵局存證信函一份。
辦理時應注意事項: (一)如車輛有違章欠稅、費請先繳清。(二)應將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刊登報紙一天,登載後第八天才可辦理註銷手續。(三)存證信函內容必須註明新車主姓名、身分證號碼、地址及車號。(四)請保留買賣合約書,以免嗣後新車主違章致稅捐機關向原車主追繳稅捐。
又因車輛係屬動產,買賣雙方合意雖完成交易,惟車輛尚有車籍登記管理問題,建議原車主等新車主辦妥過戶手續後,再將車鑰匙交付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