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車輛可交由經環保署認可之廢車收回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所有車輛如已毀損不堪使用而要廢棄時,可交由經行政院環保署認可的廢車收回清除處理機構代為處理,詳情請洽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惟納稅義務人仍必須攜帶身分證、行車執照及車輛之號牌等證件,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廢手續,以免使用牌照稅仍持續開徵。另當年度已繳之牌照稅亦可申請退還自報廢日以後至年底之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