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係由農業機關受理申請,會同有關機關勘查認定後,編造清冊送稅捐稽徵機關,據以課徵田賦。對於此類案件之所以規定須由新所有權人重新提出申請,主要係考量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等設施較易變更使用,且申請課徵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尚須符合「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所規定之要件,而該土地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後,繼承人或受贈人及該土地是否仍符合原核准要件,有待權責主管機關農業單位之認定,以免事後查獲不符規定須予補稅時,反引起當事人與農業及稽徵機關間之爭議及困擾。
稅捐處說明,所以此類土地不論係繼承、贈與或其他原因移轉,仍應由新所有權人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經勘查認定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始准繼續課徵田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