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不可撕下重用,違者重罰。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張貼日:2007/08/24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稅捐稽徵處恆春分處表示: 印花稅係憑證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之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應稅憑證,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納稅人可至就近郵局購買印花稅票黏貼於應稅憑證,在貼用時應於每枚稅票與原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經過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撕下重新使用。 稅捐處特別強調:為防杜惡意逃漏印花稅行為,凡經查獲揭下重用之案件,依照印花稅法罰則最高可處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金額30倍罰鍰,納稅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