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扣除以往年度虧損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可以將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內各期虧損未扣除餘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亦作成解釋: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仍准適用上項稅法規定扣除前5年之虧損。 上項規定對節稅大有裨益,中區國稅局呼籲納稅人,別讓權利睡著了。若仍有疑問請洽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稽核科張永維,電話:04-23051111-6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