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產製廠商當月份出廠貨物之應納稅款,應於次月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報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中區國稅局指出,產製廠商未依貨物稅條例第23條規定期限申報計算稅額申報書,而已依同條例第25條規定之補報期限申報納稅者,應按其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十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3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3萬元。產製廠商逾第25條規定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納稅者,應按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應納稅額加徵百分之二十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9千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9萬元。前二項產製廠商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新臺幣3千元,怠報金為新臺幣9千元。 該局呼籲轄內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擅自停、歇業者,應儘速辦理註銷登記,未註銷登記前應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無應納稅額者,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審查三科:黃瑞,電話: 04-23051111轉7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