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法第14條之1修正通過公布後,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利息所得,自96年1月1日起改採分離課稅,依10%稅率扣繳稅款後不再併計綜合所得稅總額,也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的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利息所得的扣繳稅額也不得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配合上開法案施行,本局已依財政部修訂格式印製「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信託財產分離課稅所得、債券利息所得及政府舉辦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請扣繳義務人就近向本轄各分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台索取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