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房屋之納稅義務人歸屬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常有民眾質疑,原有房屋業經法院強制執行,已拍定歸別人所有,稅捐稽徵機關怎可再向其催繳該房屋以前所欠之房屋稅?

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條例第4條明白規定,房屋稅係向房屋所有人徵收;又強制執行法第98條亦有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亦即被法院拍賣之房屋,新所有權人係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為該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在此之前之房屋稅仍應由原所有人(債務人)負責繳納。

該處並說明,房屋被法院拍賣後,原所有人持有期間所欠繳之房屋稅,如因拍定價金不足分配,致未獲清償時,該欠稅數仍為債務人名義,故仍應向原所有人催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