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屬信用卡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之折讓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郭先生來電詢問:本公司係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常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或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這些情形要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呢?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屬信用卡發卡機構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 國稅局表示,由於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部分,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信用卡年費之折讓,所以發卡機構於收取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時,既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應依財政部75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若發卡機構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則准依帳載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抵免信用卡年費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至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及抵減次期消費款部分,則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予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之折讓,由於持卡人獲得消費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並非來自對單一特約商店之消費款,致發卡機構之手續費收入折讓,實務上並無法認定究應歸屬那一家特約商店,而不能依一般銷貨折讓方式處理,為簡化作業,准依其帳載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781】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郭美杏 聯絡電話:3317077轉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