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貨公司發行禮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又到了百貨公司周年慶,各家百貨公司紛紛推出促銷活動,常見以現金折扣之商品禮券或現金禮券吸引消費者上門消費,對於各式禮券發售開立統一發票之規定,屢有民眾反映不甚明瞭,致生疑義。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4條規定,營業人發行禮券,如為商品禮券,則禮券上已載明憑券兌付一定數量之貨物,應於出售禮券時開立統一發票;如為現金禮券,則由持有人按禮券上所載金額,憑以兌購貨物者,應於兌付貨物時開立統一發票。 高雄市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禮券持有人於消費時,可先參閱禮券使用簡則,如有「本券發售時已開立統一發票,換取貨品時,不再開立統一發票」字樣,即為商品禮券,憑商品禮券購物時,商家不會再開立發票,如交易金額高於禮券金額,買受人另外付現金或刷信用卡補差額者,商家就差額部分應另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憑現金禮券消費則視同現金消費,商家應開立同額發票交付予買受人。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以現金禮券兌換貨物或勞務時,請記得索取統一發票。【#778】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劉惠媛 聯絡電話:8123746轉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