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某公司會計李小姐問:其服務公司有聘請外籍勞工,而外籍勞工依公司要求延長工時之加班費是否需繳納所得稅或辦理扣繳事宜? 財政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員工為雇主之目的執行業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只要支領金額及加班工時在勞動基準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勞動基準法第32條「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規定限度內,即可免納所得稅,而外籍勞工亦適用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員工於國定假日、例假日、特別休假日執行業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前揭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除免納所得稅外,其加班時數尚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至於公司聘僱外籍勞工亦需符合勞基法規範,所以在限度內之加班費無須繳納所得稅,亦無須辦理扣繳。【#777】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嫈芳 聯絡電話:5874709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