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未履約所繳還之旅費及薪資,非所得之減少,不得扣除!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未履行服務契約,而依約繳還其出國進修期間自公司領取之旅費及薪資等,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並非所得的減少,不得在其各該年度所得中減除。 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某納稅義務人與服務單位訂下服務契約,約定出國進修回國後,需服務期滿進修期間之2倍,後因故無法履行,依約繳回旅費及薪資,其誤以為繳回的款項是當年度薪資的減項,所以自行於所得申報時減除,該局審核後予以補稅送罰。 目前政府機關、民間企業為鼓勵員工學習,儲備優良人才,常訂有獎勵進修辦法,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若發生無法履行契約的情況,其依約繳還的費用,係屬違約賠償性質,不可自年度所得中減除。【#775】 新聞稿提供單位:左營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陳嫈芳 聯絡電話:5874709轉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