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以電話或網路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涉有漏稅情事。該局已針對所檢舉之具體事證進行查核。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因此,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如係以營利為目的,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以落實與實體商店間的租稅公平。但如果是個人透過拍賣網站出售已使用過後的二手商品,或購入後因不適用而透過網站出售,或他人贈送的物品認為不實用透過網站出售者,均不屬於課徵營業稅之範圍。又個人透過拍賣網站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果每月銷售額未達到營業稅起徵點者,可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該局呼籲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如係以營利為目的且連續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貨物金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已達4萬元者,請速向所在地國稅局之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避免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77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林伯蓉 聯絡電話:7256600轉8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