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度有營業額,雖辦理停業,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某公司陳小姐問: 公司今年上半年仍有營業,最近辦理暫停營業,是否仍要辦理暫繳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營利事業若有符合下列規定者,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係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扣繳或由給付人於給付時扣繳者。 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利事業(凡本年度1至6月份原核定為小規模營利事業,嗣於7月1日以後改為應使用統一發票,也可以免暫繳申報)。 三、合於免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消費合作社、公有事業。 四、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五、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及本年度新開業者、本年度上半年無營業額者。 六、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陳小姐之公司今年上半年仍有營業,最近雖辦理暫停營業,惟暫停營業並非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之「廢止」,若不符合上述免辦理暫繳申報規定者,依規定仍應辦理暫繳申報。 【#770】 新聞稿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徐郁惠 聯絡電話:2367261轉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