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謝小姐問:營利事業發放中秋節獎金及禮品,是否應辦理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機關、團體、營利事業或執行業務者,為犒賞員工辛勞,在中秋節發放給員工之獎金或禮品,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若合併於每個月固定薪資一次給付員工,可就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規定扣繳稅款,如果不是合併一次給付,則屬非固定薪資,應按給付額扣取6﹪稅款,惟給付之對象如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至如發放者為實物(即禮品),應以時價折算金額扣繳稅款。【#761】 新聞稿提供單位:鹽埕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品秀 聯絡電話:5337257轉6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