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房屋有所得,需要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之外,還有哪些財產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呢?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該房屋係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則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時或受贈時的時價和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為使納稅義務人更深入了解,還有哪些財產交易所得要課徵所得稅?臚列常見類型如下: 1.出售研究發明所獲致專利權之所得: 個人以其研究獲致之專利權或秘密方法出售他人而取得之收入,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其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如有合法憑證,可自收入扣除。 2.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未發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或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股票之所得: 轉讓出資額、股份或權利,核非屬課徵證券交易稅範圍之有價證券,應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3.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參加拍賣會之所得: 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依拍賣品種類(如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計算課稅所得。 4.出售高爾夫球會員證之所得: 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和費用後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以自行舉證之售價或稽徵機關查得成交價額,兩者從高按主管稽徵機關訂定之所得標準核定之。 5.轉讓92年度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之所得: 以該股票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 6.自93年度起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取得股票之所得: 以該專門技術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金額減除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如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得按作價抵充出資股款之30﹪計算。 7.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交易起始日在95年8月16日之後的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 應於契約提前解約或到期結算時,就契約期間產生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額課徵所得稅。 8.因匯率變動所產生之匯兌利益: 應於存款到期或中途解約結售時,併入當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756】 新聞稿提供單位:楠梓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李敏珍 聯絡電話:3522491轉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