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房屋供夫作為工廠使用,不能減半課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依房屋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之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而廠房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除了必須符合依法登記之工廠要件外,其房屋尚需符合下列「自有」之規定方可適用:
一、工廠如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
二、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三、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妻或夫之房屋供配偶作為工廠使用,因不符「自有房屋」之規定,故不能適用減半徵收房屋稅之規定。該處同時表示,凡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登記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納稅義務人可檢附工廠登記證向該處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