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特別補償金非受害人之遺產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8/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中壢黃先生來電詢間,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並未指定受益人,是不是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而需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死亡時,其繼承人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規定向保險人請領之保險金及同法第38條之規定領取之特別補償金,其性質均非受害人之遺產自無繼承之可言。所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及特別補償金,雖然未指定受益人,因其非屬遺產稅課徵標的,自不需列入遺產課徵遺產稅,也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