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桃園張先生來電詢間,他父親生前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是否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 、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所為之規定,故有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契約,應以有適用保險法第112條規定者為限,始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另依保險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外國保險業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為設立登記,繳存保證金,領得營業執照後,不得開始營業。」故未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外國保險公司之人壽保險,應適用外國法律規定,自無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之適用,從而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之適用。
張君之父親生前向外國保險公司投保之人壽保險,應視該保單是否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若該保單已經該會核准者,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該保單未經該會核准者,自無前開法令適用,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