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整治齒列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用?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2007/08/30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個人因整治齒列支付之醫藥費用可否列舉申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用?該局說明,個人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之醫療院、所者,可憑其所出具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核非屬醫療性質,不得申報列舉扣除。(財政部78/10/16台財稅第780676574號函)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