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因政府宣布放颱風假,而應雇主要求配合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有許多民眾詢問:個人因政府宣布放颱風假,而應雇主要求配合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該局說明,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財政部74/11/13台財稅第24778號函)

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