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那些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祖父母等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但是,如果受贈人與被繼承人的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不具有法定親屬身分時,贈與財產則不必併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
該局仍進一步提醒民眾注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夫妻間贈與財產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須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