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捐贈予政府,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公共設施保留地予政府,如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其捐贈價值係以該土地現值之16%計算,而非按該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93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除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為財政部函令所明釋。

  另土地所有權人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規定,將土地所有權之全部或部分贈與登記為政府所有,既係以土地所有權人取得土地容積權益為對價,尚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1小目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規定之適用。請納稅義務人釐清觀念,以免誤報事後遭稽徵機關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