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舉辦員工旅遊是否併計員工所得課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惟如以現金定額補貼或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業績標準……)旅遊部分,端視營利事業是否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而有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有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旅遊補貼應認屬各該員工之其他所得,由該職工福利委員會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至超過職工福利金動支標準部分,確由營利事業負擔者,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如營利事業未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該旅遊補貼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營利事業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上述列帳方式不同及辦理所得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