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會函報財政部轉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該營利事業的負責人出境。前開所稱營利事業負責人的認定,在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係依公司法第8條規定,在清算期間係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依照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即應行清算的股份有限公司,如果公司法或公司的章程對於清算人沒有規定,而其股東會也沒有選任清算人,就會以董事為清算人。這裡所稱的「董事」,參照經濟部解釋,係指「全體董事」而言,因此,如果該公司之章程對於清算人未有規定,其股東會亦未選任清算人者,則以全體董事為限制出境對象。
該局特別呼籲,有解散事由應行清算之股份有限公司,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對於擔任公司的董事,千萬別以為自已不是負責人,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應特別注意有無選任清算人,處理清算事務,否則如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卻因公司欠稅而遭限制出境,影響出國行程。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提供單位:徵收科王淑芬,電話:04-23051111轉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