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財政部頒訂「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稽徵機關應注意查明下列事項:1、檢舉人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者之姓名及住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資料與線索」。第16點規定「檢舉書應詳予查核其是否具備第13點所規定之事實,如經調查不實者,應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不提供者,或認無調查必要者,得免議存查,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檢舉人」。
民眾主動檢舉逃漏稅案件,將有助於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公平,不過,很多檢舉案件僅憑檢舉人本身的臆測,或者片面收集的資訊,很難判斷是否確如檢舉人指認有逃漏稅情事,往往使得稽徵機關在查核過程之中,困難及無效率的程度相對提高不少。
稅捐處呼籲:倘要檢舉違章漏稅情事,請儘量提供具體明確事證,如稽徵機關要求補提資料時,也請配合辦理,如此也能提升查緝績效,並遏阻不法漏稅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