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售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如何計算?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自95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的股票,或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受益憑證,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若是出售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與公開募集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則無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指出,上述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申報時應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買賣價格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未能提供實際售價或原始取得成本者,其交易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納稅義務人已申報實際售價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售價,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應以實際售價之20%,計算其所得額。
二、納稅義務人未能提供實際售價者:
1.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股票:應先按買賣交割日之公司資產每股淨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私募基金受益憑證:
(1)受益憑證係轉讓與他人者,應先按轉讓日之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2)受益憑證係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者,應先按契約約定之買回價格核算規定核算其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其所得額。
三、但如果經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前述一、二規定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計算之。
四、所得額如果是依前述一、二.的方式計算,而不是按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計算,並經稽徵機關核實認定者,其所得額不適用損失扣除的規定,亦即不得扣除前3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損失。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小姐;電話:23113711分機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