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股東設立一大一小營利事業規避稅負,小心補罰上身,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按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規定,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三千萬元以下之營利事業,其年度結算申報書表齊全,自行依法調整之純益率在所訂標準以上,並於申報期限截止前繳清應納稅款者,應就申報案件予以書面審核。此一規定原為簡化稽徵作業,推行便民服務,惟經有心業者利用,藉此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失其立法美意。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某一從事電鍍加工之B企業社申報案件,由於該企業社之加值率極高,換言之其幾乎無進貨情形,帳上亦無固定資產等生產設備,而數年來每年申報營業收入恰為2,900餘萬元,皆以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乃派員到設籍地址實地勘查,現場並無營業跡象;嗣經該局詳細查證,發現B企業社與其經營項目相同的A公司為關係企業, A 公司以其員工名義另行設立B企業社,由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予B企業社使用,且B企業社耗用的原物料亦由A公司統一集中採購。
該局進一步分析,A公司無償提供廠房、生產設備及員工予B企業社使用,依法應視為銷售貨物及勞務,經輔導A公司補開立銷售發票一千餘萬元,另A公司統一集中採購原物料,但未依規定開立屬B企業社使用部分之發票,致短漏報銷售額二千餘萬元,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補徵稅款並處罰鍰,而 B企業社同額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罰鍰。又A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請設備投資抵減稅額,並借予 B企業社使用設備申請抵減稅額一百餘萬元,經按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就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於交貨之次日起3年內轉借者,予以追補已抵減之所得稅額。
國稅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切勿抱持國稅局「查不到」的心態,投機取巧另行設立一家採書面審核純益率結算申報的商號,來規避營利事業所得稅,一旦被國稅局查獲所設立之商號無實際營業情形,除補稅及加處罰鍰外,尚可能被認定為虛設行號,而移送檢調單位追究刑責,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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