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颱聖帕侵襲,造成部分地區淹水,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特呼籲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管轄稽徵機關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其相關規定為:
一、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投有保險部分: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未投保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2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物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需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三、受理單位:
(一)不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原則上,以受災地點所在地及商品原物料、固定資產及設備放(設)置地之國稅局為受理勘查機關,實地勘查後將勘查結果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二)符合書面審核之案件,可向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則由該國稅局逕行核定;亦可向災害損失發生地國稅局申請,則由受理機關將相關報備資料,通報營利事業總機構所在地國稅局。
該局呼籲受災納稅義務人,請善加利用各項稅捐減免規定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有關災害損失報備,民眾亦可利用該局網站所提供之「線上申辦」辦理,網址:http:\www.ntak.gov.tw(首頁申辦服務及查詢線上申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803】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一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莊淑燕 聯絡電話:7256600轉8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