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牆面租與公司其必要損費支出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前鎮區蔣先生問:本人將自有房屋牆面租與某公司作為廣告招牌使用,租賃所得可否適用必要損費之扣除?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個人房屋之牆面出租供廣告招牌使用,其租賃所得之必要損耗及費用,如出租人未能提具確實證據或證據不實者,依據財政部85年6月19日台財稅第851908773號函釋,得適用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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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胡淑蓮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