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其申報期間之認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常接獲營利事業電話詢問:營利事業辦理決算申報時,該期間終止日是否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並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依此,營利事業當期決算之營業期間終止日,係指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至於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辦理決算申報期限45日之起算日,係指申報期間,二者尚有不同,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注意以免填寫錯誤。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未於規定期限辦理決算申報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前已自行補辦申報者,可予受理並依有關規定核定。【#800】
新聞稿提供單位:前鎮稽徵所 職稱:助理員
姓名:劉美英 聯絡電話:3317077轉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