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部分扣繳義務人對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8條各項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之規定不甚了解,高雄市國稅局特地提出詳細說明:該條文第1項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免予扣繳門檻,係以每月在職務上取得之各種收入總額作為計算,例如營利事業每月分次發放薪資,雖然每次發放金額之應扣繳稅額未達2,000元,但是全月所給付薪資總金額之應扣繳稅額已達扣繳標準2,000元者,仍應依照規定扣繳。
同條文第2項規定,是指給付員工獎金、津貼、補助費等非固定薪資,而且不是合併在按月給付之薪資一起發放者,就是以每次給付金額按6﹪計算應扣繳稅額,若該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有固定工作之薪資受領人,其兼職所得,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2,000元者,也不須扣繳。
高雄市國稅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上述情形,其適用對象僅限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免因誤用而違反扣繳義務遭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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