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單位倒閉或他遷不明,房東應如何辦理所得稅申報?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市民李先生來電詢問,他在95年初出租一棟房屋給一家公司營業,該公司每月給付租金時均有按實辦理扣繳,惟該公司於95年8月間突然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也未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致於今年5月辦理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因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所以並?有申報該筆租金收入,請問現在應該如何補申報該筆所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個人房屋所付的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在年度當中倒閉或他遷不明,以致房東無法取得扣繳憑單時,可由房東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房東在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的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這項補報扣繳憑單,即可辦理補申報該筆租賃所得。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而已經依法扣繳之稅款可以抵繳結算申報的應納稅款,抵繳後如尚有溢繳稅款,則予退還納稅義務人。【#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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