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值娛樂稅大清查期間,遊樂場、KTV、網咖等娛樂業者如未依稅法規定向稅捐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代徵或報繳娛樂稅者,將被處以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罰則不可謂不輕。不過,哪些機關組織或在哪些情形下可免徵娛樂稅呢﹖在娛樂稅法第四條有明文規定如下: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
二、以全部收入,減除必要開支外,作為救災或勞軍用之各種娛樂。
三、機關、團體、公私事業或學校及其他組織,對內舉辦之臨時性文康活動,不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者。
另外依據「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第二條及第七條規定,公立文化機關或合於民法總則之公益社團或財團或依其他有關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立案或法院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及依法完成營利事業登記之文化藝術事業等所舉辦之展覽、表演、映演、拍賣等文化藝術活動,經文建會審查通過並依照規定辦理者,其娛樂稅可減半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