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農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應注意期限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法拍案件屬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案件,稅捐處為顧及當事人權益,在法院通報核算土地增值稅時,均依同法第39條之3規定主動發函通知權利人及義務人,如該拍賣土地確係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請於收到通知函次日起30日內,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單獨具名提出申請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不得申請,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所拍賣之價款,於扣除土地增值稅後,往往不足清償農地所有權人之債務,故債權人每以民法第242條所規定之代位權,主張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有關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實質效果,僅係延緩課徵,並非就該次移轉階段已產生之土地漲價利益予以免除,課稅與否,買賣雙方之權益亙相衝突。課徵土地增值稅,增加本次出售土地人之稅負;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承受人再移轉時之土地增值稅負擔增加,故農業用地移轉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係屬不適於代位行使之權利,故債權人代位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不會被允許。
該處提醒民眾,為維護自身權益,有關土地移轉等相關疑問,可逕洽該處土地增值稅股,服務電話03-8226121轉173至176,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