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分年贈與的方式累積子女資金,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藉由每年贈與免稅額111萬元現金之方式予子女,雖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惟當子女購買房地產或股票等財產時,仍須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確係以歷年受贈款項購置,否則,即使持有免稅證明書,仍將被課徵贈與稅。
該局曾經查獲一案例,某富商吳君於95年間將其名下之豪宅出售予其長女,並主張其女購屋資金乃其夫妻倆人長年每人每年贈與100萬元累計而得,且已逐年申報贈與稅及取得免稅證明書在案。經查該夫婦每年申報完成贈與稅後,其女兒之存款即領出他用,致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資證明,是該局仍依法對吳君補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贈與人,如規劃以逐年贈與子女資金,以供未來購置財產,除要注意每人每年111萬元之免稅額外(95年度以後),亦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以免置產時因無法提出確係子女付款的證明文件而遭補稅,事關納稅人權益,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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